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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作为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形式,是在充分补偿受害人实际损失之外,基于加害人的恶意行为,由法院裁决加害人承担的另一部分赔偿责任,该责任具有明显的惩罚性和遏制性。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引入惩罚性赔偿,它在我国逐渐由单一法条发展成为体系化规范群。"惩罚"是惩罚性赔偿的应有之义,通常被应用于民法领域中,但是从其目的和功能来看,其性质兼具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双重属性,实质上应定性为社会法性质。劳动法属于社会法体系中的部门法,其属性与惩罚性赔偿的属性相匹配。基于我国劳资关系不平等的现状,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立法中不断完善用人单位赔偿责任的规定至关重要。惩罚性赔偿作为用人单位的一项特殊的责任承担方式,其惩罚功能可以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突出了立法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与劳动法的立法宗旨相一致。因此,劳动法引入惩罚性赔偿是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本文试图在劳动法的视野下研究惩罚性赔偿。就其理论价值而言,通过对惩罚性赔偿内涵和属性的研究,有助于深入理解惩罚性赔偿在劳动法领域的价值和功能;通过对民法领域中现有的惩罚性赔偿研究成果进行分析,有助于总结惩罚性赔偿在劳动法中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法领域对惩罚性赔偿重视不够、研究不足的局面。就其实践价值而言,通过结合我国劳动关系现状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惩罚性赔偿的三个条款进行分析,有助于发现相关立法规定存在的缺陷并对其受阻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剖析,进而提出针对性的立法建议。劳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是通过法律预设高额赔偿金的方式来倒逼用人单位依法行事,进而实现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但是,当前我国劳动法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仅集中在《劳动合同法》中,其存在的不足主要包括适用赔偿范围狭窄、赔偿标准僵化、赔偿程序复杂三个方面,影响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制裁和阻遏用人单位不法行为功能的发挥,无法实现对劳动者的全面保护。通过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和技术,本文认为可以从扩大赔偿范围、细化赔偿标准、构建选择性并行救济程序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以促使我国劳动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加体系化、更具实效性,最大程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