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后期下澳通夷问题及其司法实践——以《盟水斋存牍》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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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世纪末,欧洲的大航海运动拉开了东西方海上经济、政治、文化交流的序幕。葡萄牙是当时最早来到中国,并在东方海上建立殖民霸权的西欧国家。当时,明廷正受到东南沿海一带的倭寇侵扰,私人出海贸易受到严格控制。于是,葡萄牙商人便辗转于闽浙粤沿海,以高额的利润左右诱饵与当地的各种势力勾结进行非法的走私贸易。   本文主要是通过分析《盟水斋存牍》中收录的几则关于广东香山人民下澳通夷、走私接济案件,来窥探当时这种违法私人贸易产生的原因,以及地方官员在审判中所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观点。   《盟水斋存牍》中收录的接济案件主要分为四类:走私贸易、奸揽接济、贩卖人口、勾结引导。因为每个案件具体案情的特殊性,这几种类型的案情也有相互穿插、相互关联的现象。引发接济案的原因除了下海之利丰厚之外,就是明廷施行的与当时当地商品经济发展相悖的海禁政策以及当地政府在管理上的存在着明显的腐败问题。   在广东香山一带,驾船往返于海上者,无一非接济,即使多番发布禁令也难以阻绝。通过《盟水斋存牍》中收录接济案件,可以看出当时的广东地方政府对接济犯罪的判罚较《大明律》量刑稍重;而且,由于闽浙商人纷纷觅利而来,影响到了广东地方利益和统治秩序,所以在已见案件中广东地方政府对“闽商”、“闽棍”、“闽揽”犯罪的量刑也较粤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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