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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存废,不仅关乎人们对法律敬畏与否,也关乎人们自身的安危。在研究和探讨这一问题时,必须思考我国当前民意与传统文化及死刑三者关系。如果仅是单纯地争论存继还是废除死刑,就会失去本论题所应具有的重要意义。本文除篇头“引言”和篇尾“结论”部分外,正文由三大部分构成。在第一部分中,第一层次论述了民意概念及我国死刑存废的民意现状,指出所谓民意,即是民众对某事物的态度与取向,由此则可知,死刑民意就是民众对死刑存废的态度与取向。海峡两岸的大量调查资料证明,我国目前的民意还不支持废除死刑。第二层次论述了民意对于我国废除死刑工作的不可回避性,这其中又有两层含意,一是刑事法治的必然要求:在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里,任何一项法律都应当是建立在国民欲求、民众意愿和公共意志之上的。任何法律要想得到民众的认同、理解与遵守,就必须满足他们的需求与认可。不只是中国学者有此认识,日本学者也认为:“促使刑法制定的各种要素的基础正是国民的欲求,也是制定刑法的原动力”。否则,不仅法律制度本身难以得到民众的认同、支持,而且还会给执法带来管理成本和难度。这既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不符合广大民众的利益。在第二大部分中,分两大层面分别对传统法律文化(刑法文化)的伦理化、情理化和复仇是民众支持死刑的文化根源进行了论述。第一层面分别论述了传统伦理、情理对法律的排斥和台湾白冰冰事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最大特色就是法律的伦理化、情理化、道德化,其可以理解为中国传统的人伦道德、人情世故亦是儒家伦理或宗法理论内化在中国传统法律之中并成为其精神内核,指导着国家立法与司法,并且培养人民相应的法律意识。这使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缺乏独立性和自治性,使法律成为伦理、道德的附庸。正如田成友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中国人实际上没有独立的法律思维逻辑与法律理念,在传统语境中,我们祖宗那儿压根就没有诸如人权、主权、民主、自由等概念。法律不是根本,重要的是大家都要遵从并围绕伦常情理建立起的一套伦理道德秩序,其结果首先不在“权利”而在于“义”,人们需要的是“公道、公理”而不是法理。第二层面论述了传统文化中的复仇与复仇情结的继承与持续。“复仇最突出地反映了传统中国法律的这一文化特征”。由于中国自近代以来的受屈辱的历史,没有足以淡化复仇意识的思想运动,人们的复仇意识非但没有减弱,较之其他国民且有强化倾向。在第三大部分中,先后论述了我国传统正义观、报应正义观和侠义正义观是民众支持死刑的又一文化根源。唐君毅先生所说的“自然之正义意识”,就是笔者认为支持死刑民意的传统正义观念。而关于我国传统正义,本文认同任喜荣先生的主张:在儒家理论体系中,“理”(有时又称之“天”或“道”)是最接近“正义”的一个概念。笔者认为当代民众的正义观,还没有达到法律学界对于西方“正义”的如此的丰富与多元化的理解,也并非是与伦理道德模糊不清的“义”“礼”。中国传统文化中(至少在近代以前)实际上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正义”之概念,更多是伦理和道德。而那些直接使用“儒家正义观”、“墨家正义观”、“道家正义观”的学者,则正如黑格尔批评历史学家一样:用时代的精神改铸其它时代,使过去的史迹不属于过去而属于现在。所以本文以为用“儒家道德观(义利观)”、“墨家道德观(义利观)”来代替“儒家正义观”等上述用语更恰当一些,而当民众面对死刑存废,实际上更多的运用的是报应正义观和侠义正义观。中国传统的报应观念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思想资源及多样的表达方式。从《尚书·伊训》的“惟上帝不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到当下人们对于那些令人不耻或是令人发指的行为制造者,常说的“他(她)是早晚要遭报应的”一直在绵延持续着。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有学者认为善恶报应观早在春秋时期就得到人们的普遍信仰,并且为后人传承,这种“罪有应得”报应观对于废除死刑无疑是一个巨大阻力。最后在结论部分中,本文得出四大结论,即来自传统文化的民意认为“杀人尝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传统伦理、情理观对法律的排斥,也使得民意无法接受杀人而不偿命的现实;“杀父之仇,不共戴天”的复仇意识很难在短时期内根除;传统的正义观念与“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意识亦不容许死刑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