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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分为六章。本文写作从以下的思路展开:第一,根据现有法律,梳理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形式和程序,这是完善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基石,因此本文的研究首先要做的就是整理归纳制度的内容。第二,鉴于现有研究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法律制度缺乏整体上的分析和反思,本文着重从现有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反思。第三,在提出完善建议时,以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机关监督反腐败机关的经验作为我国制度完善的镜鉴。当然经验借鉴要以我国的制度背景为主体,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经验方法。在研究方法上,本论文的写作方法以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为主。第一章前言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和研究现状。我国于2018年3月正式将监察委员会确立为国家监察机关,监察权依法成为国家第四种权力。基于权力本性特点以及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不信任,如何有效的监督监察权力运行、防止权力滥用,就是理论和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根据人民主权的宪法原则,我国的政治制度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决定了人大监督是中国特色监督体系中最具效力和权威性的监督方式。监察委员会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要充分发挥人大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作用,这对保证监察权依法有序行使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制约了人大监督力量的发挥,亟待完善。鉴于此,本文将完善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针对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完善,学界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但是现有研究依然存在不足之处,有必要在已研究的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的研究。第二章阐述了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内容,包括监督形式和程序。该部分内容的梳理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范为基础。本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人大监督形式的规定是对其他人大监督手段的排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形式分别为:询问、质询、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罢免。而监督程序根据法律规定适用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程序。第三章分析了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形式和程序规定虽然较为全面,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第一,人大听取监察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基本监督形式缺失。听取工作报告是宪法规定的人大监督国家机关的基本形式,监察委员会经由人大选举产生,人大理应听取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这是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应有之义。第二,刚性监督形式少。刚性监督形式是提升人大监督力度的重要保证,但目前,撤职、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形式并不能应用于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以目前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特点来说,人大监督强度应该与监察委员会的权力体量及其强度相适应。因此有必要结合监察委员会的特点增加相应的刚性监督形式。第三,监督程序亟待完善。目前,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程序适用监督“一府两院”的程序,但监察委员会不同于“一府两院”兼具多种职责,它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因此人大是否依照原有监督程序行使监督权还需要进一步的探讨。第四,监督结果落实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在党的领导下与党的职能部门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这是完善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必须考虑的背景之一。这意味着人大不能直接问责监察委员会,需要人大党组与本级党委就监督结果进行协商,共同研究如何处理。该环节直接影响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实效性,因此显得尤为重要。然而,与此相关的规范并不完善,亟待改进。第四章分析了完善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必要性。该部分主要从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包人民主权理论和权力制约理论,这是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基础,也是完善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必要的理论遵循。第五章是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完善路径。具体如下:第一,根据现有的人大监督手段丰富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形式,提高监督力度。第二,完善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的程序,增强可操作性。第三,形式和程序的完善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机关监督反腐败机关的有益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