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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主要作用是对犯罪事实进行查明并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在庭审阶段,犯罪事实的查明程序要发挥出应有的功效,就应当有相应的程序保障。然在现今的刑事诉讼庭审阶段犯罪事实认定程序中存在许多的问题,如侦查结果成为法庭犯罪事实认定的基础、庭后阅卷、事实认定无法定程序、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尚未确立、将犯罪事实认定与证据的采信混为一谈等等。因此在分析、研究目前庭审阶段犯罪事实认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犯罪事实认定机制、建立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和构建法官对犯罪事实认定的操作程序,对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司法和刑事诉讼法学科的发展和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除引言和结语部分,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本章主要运用语义分析的方法首先对犯罪事实、犯罪事实认定、犯罪事实认定程序等概念作出界定,以区分犯罪证据、证据的采信等概念,为后续的论述定基调;通过多角度的词义解析,加深对犯罪事实认定程序本身更为深刻、全面的认识。第二章,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庭审阶段犯罪事实认定程序的介绍和分析,比较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在庭审阶段犯罪事实认定程序设置上的异同点,明确两大法系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事实认定程序的特点,以便为构建我国庭审阶段犯罪事实认定程序提供可资借鉴的素材。第三章,通过对我国目前庭审阶段犯罪事实认定的主要特点的分析,指出我国现阶段庭审程序设置和庭审推进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使下文构建我国庭审阶段犯罪事实认定程序的阐述更加具有针对性。第四章,根据对犯罪事实认定程序概念的界定,借鉴两大法系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对犯罪事实认定程序的设置经验,针对我国现阶段庭审程序设置和庭审推进上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运用逻辑方法,提出推进以庭审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改革、建立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构建法官庭审阶段犯罪事实的认定程序,为刑诉法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的法律规定提供可操作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