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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当前医疗科技的最高成就之一,为众多需要移植器官的病人带来了生存的希望。然而,由于诸多复杂因素导致了人类对器官移植的需求日益增长,但是可用于移植的器官却长期处于十分稀缺的状态。人体器官长期的供需严重失衡,导致地下人体器官交易黑市得以产生,进而形成了人体器官买卖的“产业”链条。虽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及地区都通过立法方式,禁止人体器官买卖,并对器官买卖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及惩处,但是人体器官买卖活动依然比较猖獗。这一现象不仅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人类伦理道德问题,而且导致了众多的组织他人出卖活体器官,甚至未经他人同意强行摘取其器官,或者杀害他人后窃取他人器官等严重犯罪行为。近年来,我国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各种骇人听闻的人体器官买卖事件屡见报端。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起步较晚,2011年2月25日国家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才首次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由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设立不久,到目前为止,从刑法学角度对该罪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研究的理论成果相对较少,对相关疑难问题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很多问题尚未梳理清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本罪的有关问题进行细致研究,以期为指导司法实践,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贡献出自己的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三大部分,包括引言、正文、结语,共计三万余字。引言部分首先简要介绍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背景、立法意图及立法内容,为本文的写作提供立法层面上的依据,然后概述了现有的有关本罪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研究内容,最后大体上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正文共分四个部分。该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部分对本罪的本质及法益(客体)进行了深入探讨,在评析前人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意见,即本罪的本质及法益(客体)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和国家正常的器官移植医疗监管秩序,其中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为本罪的主要客体,是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对象。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本罪构成方面的研究,首先详细探讨了本罪的客观行为,即对“组织”行为与“出卖”行为进行剖析解读,笔者认为,本罪中的“组织”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不应包括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手段,“出卖”行为应当仅具有“卖出”之意,不应当作扩大或缩小解释;其次,深入分析了本罪的犯罪主体问题,基于司法实际的需要,有必要将单位纳入本罪的规制范围,同时对本罪共犯中的主犯、从犯及胁从犯进行了梳理区分;最后,仔细研究了本罪的行为对象,本罪中的“人体器官”不仅包括《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所规定的心脏、肝脏、肺脏、肾脏等,还应包括可用于移植的对人体较为重要的人体组织,同时指出本罪中的“他人”应仅指供体,不包括其他人。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本罪司法认定方面的研究,首先对犯罪既未遂涉及的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本罪为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并且提出了本罪既未遂的区分标准,即在组织者的组织(促使)之下被组织者是否被摘取、出卖了人体器官;其次,分析了本罪在具体情形下的数罪认定问题;最后,对本罪的“情节严重”提出了具有较强操作性的认定标准。第四部分是关于笔者通过在研究本罪过程中发现的立法缺陷和司法适用障碍,进而提出相关立法完善建议,包括扩大现行法律对于“人体器官”范围的规定、增设本罪的单位犯罪的规定、增设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犯本罪从重处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