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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权是侦查机关享有的对人和物的强制处分权,如果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或程序保障措施,侦查权的运作就可能威胁到公民的安全,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人身权利。因此,侦查权必须受到监督。我国对侦查权的监督是由检察机关行使的。本文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权的监督为视角,对侦查监督制度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论文共分五大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 论文的第一部分首先对我国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制度进行了总体介绍。介绍了有关侦查监督权的法律规定和特征,对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拥有法律监督权进行分析,对侦查监督的历史发展、现实缺憾和完善措施进行了简要分析。 第二部分对我国的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介绍了我国逮捕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了批捕权应当由检察机关行使的理由;指出了司法实践中逮捕措施被广泛适用的原因:随后论述了立法和实践中对逮捕制度进行完善的措施,包括强化逮捕权的司法特征,限制追诉机关权力,完善逮捕的救济措施等。 第三部分是关于刑事立案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论文认为,刑事立案隶属于侦查程序,加强对刑事立案的检察监督是加强对刑事侦查的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实践的不到位,当前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存在很多问题,应借鉴外国立案监督立法中符合我国国情的要素,完善我国的立案监督制度。 第四部分是关于侦查活动监督的研究。论文对侦查活动监督的七个方面的内容和三种途径进行了论述,对其中两种典型的侦查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 论文的第五部分是在前几部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新型高效的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构想。首先设定一个新型高效侦查监督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其次分析了当前应当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1)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侦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正确界定侦查监督的内涵和外延,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3)建立健全侦查监督工作制度,规范运作侦查监督工作程序;(4)改进和完善立法,建立以监督为主导的新型检警关系;(5)加强充实力量和业务培训,为全面承担侦查监督职能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