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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物权立法活动,在物权法律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是物权变动,我国物权变动应采用何种规制模式将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一项至为重要而必须作出明确决择的重要问题,尤其对于应否采纳德国民法中的物权行为理论,必须表明立场。本文从大陆法系物权变动立法例的比较分析入手,对物权行为理论从罗马法的形式主义进行溯源,并对物权行为概念的矛盾性及其独立性、无因性,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关系等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从而作出我国物权变动制度的立法选择,应继续坚持并完善现行的债权形式主义立场,同时确立公示公信原则及善意取得制度,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不应作为物权法的一项原则,所谓的物权行为理论应于彻底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