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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军事刑事审判简易程序(简称战时简易程序)作为与战时普通程序相对的一种程序类型,与战时普通程序共同构成了我国战时军事刑事审判程序的基本框架。两者在战时刑事审判中的分立,标志着“当繁则繁,当简则简”这一程序设计原则在我军战时军事刑事审判制度中的初步确立。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战时普通程序复杂化和战时简易程序简约化,都是在现代战争这一历史背景下实现秩序、公正价值与效益价值有序协调的关键所在。尤其是随着现代军事的发展,战时简易程序简约化趋势不可逆转,越来越多的国人认识到在研究如何提高战时审判效率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并尽快创立适合我国国情、军情的更为科学、合理和高效的战时审判程序。对战时简易程序的研究必须首先厘清战时简易程序的概念、主要特征、战时简易程序的主要功能和价值等问题。战时简易程序与平时简易程序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平时简易程序设置的指导思想适用于战时简易程序,但与平时简易程序相比,战时简易程序具有适用时间的法定性,适用空间的局限性,受案范围的宽泛性,以及庭审主体的非军事性等方面的主要特征。战时简易程序,是在战争这一特殊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审判程序。战时简易程序具有保障、惩处、保证、教育等四大功能,并以维护战时正义、维持战时秩序、提高军事效益等为目标。其次,在对我国战时简易程序历史沿革进行回顾的基础上,思考我国战时简易程序现状,发现我国战时简易程序在实践中所存在的不足,我军战时简易程序目前主要存在四个问题:一是没有可供战时简易程序所遵循的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现行简易程序缺乏现代战争的适应性;三是审判组织机构重叠分散;四是军事审判队伍的现状与战时军事刑事审判活动的要求不相适应,并重点对证据裁判原则与程序普适原则的缺失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战时简易程序的设想。首先就战时简易程序立法问题、战时简易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战时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然后就战时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形式和应采用的审判方式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在我国要设立合法、简约、高效、管用的战时简易程序,并使之适应战时刑事案件的特殊需求,应该对现行的军事审判机构设置模式和审判方式作相应的调整,同时要加强对军事刑事审判队伍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