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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给人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其最主要的危害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各国立法者为解决这一社会矛盾,建立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截止目前为止,已有164个国家或地区建立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项制度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和转嫁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救济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和财产损失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效地缓解了机动车所带来的社会矛盾。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不仅是一个交通大国,更是一个交通事故大国,每年道路交通侵权事故导致的伤亡人数众多,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为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救济,我国立法明确建立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项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宗旨是保障受害人利益的救济,但由于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起步晚、发展不完善,在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导致受害人利益得不到周全的救济。本文选取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害人这三个最为重要的利害关系主体,一论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二论被保险人的范围,三论受害人的范围,这三论的核心是以受害人保护为中心,在此基础上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的成熟经验来完善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使其在保障受害人利益救济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章对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历史沿革、性质和社会功能进行简要阐述,明确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政策性和公益性,这些性质体现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核心是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救济。第二章从保险人的赔偿原则、赔偿责任限制和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三个方面对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问题进行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来完善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第三章从保费原则的视角来研究被保险人的范围,以此扩大被保险人的范围,以保障更多的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救济。第四章对受害人的范围进行研究,通过比较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受害人范围,发现我国的受害人范围过窄,不利于对受害人利益的救济,为实现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设立的宗旨和目的,对受害人的范围进行重构,以保障更多的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