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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光伏产业作为国家重点发展的可再生能源产业,近年来不管是在地方还是国家都得到了重点的政策扶持,太阳能源示范工程--屋顶计划及“五光伏产业规划”专项资金能源工程。随着产业的迅猛推进,我国的光伏产量已经跃居全球第一。光伏产品的出口占比已经达到生产量的90%,其主要的出口地是欧美市场,出口份额占据全球市场68%以上1。然则,从2012年到现在,我国光伏产业多次遭遇欧美的贸易救济相关措施调查。由于其案件所涉金额巨大、范围波及广泛,我国的光伏产业遭遇到了史无前例的行业寒冬。于是,目前来说,光伏产业作为可再生能源的典型代表,对其相关领域的补贴制度进一步探讨且提出有实践价值的建议,为光伏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效的借鉴思路有深远的实践价值。文章第一部分论述欧盟对华光伏产品“双反”案的案情的简要说明,阐明我国光伏产业在现阶段国际环境下遭遇到的反补贴法律困境。第二部分,梳理、分析国内太阳能光伏产业补贴的相关法规及政策。第三部分将其带入WTO相关制度进行合规性分析,并研究分析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存在的弊端。包含《SCM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8条的WTO可再生能源补贴规则的滞后性和援引《GATT1994》(《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定一般情况的例外情形不确定性的第20条内容2。本文末尾,根据前述的详尽分析总结出国际和国内两个维度的法律应对措施。具体包括:国内层面的“排斥补贴的专项性”、“排斥财政的直接资助”、“排斥禁止性补贴”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体系强化”;国际层面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WTO框架下的完善”、“反制措施”、“从国外已生效的司法审查案例中摸索救助方法”、“将可行的反补贴规则强化落实在双边自贸协助里”。文章皆在完善国内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使其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免遭欧盟反补贴措施提供可循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