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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肯定性行动是鉴于美国社会的特定历史而产生的,其初始目的在于矫正历史上基于种族、性别等因素而歧视特定人群的社会现状,并以政府、私人雇主等为实施主体给予特定群体以高等教育领域、职业领域等的优待而试图改变这种群体与社会阶层高度重合的现状。肯定性行动是在形式平等的大前提下,对形式平等未能解决事实不平等的社会状况而积极而为的追求事实平等的实践。肯定性行动因其主要以群体为分类判定优待对象,尤其是以种族为分类的手段,引起了不少社会争议,多个肯定性行动的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种族着意的救济手段是否与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相违背这一问题上。联邦最高法院在多次的司法判例中对肯定性行动的态度也出现了变化。在实施初期,基本上是认可这种种族着意的救济手段,只要这种手段是符合追求压倒性政府利益的目的。同时,借助于判例确定了压倒性政府利益:即多元化理念、补偿过去歧视所造成的影响、抵消当前歧视所造成的障碍、建立整合型社会等。伴随着反向歧视理论、种族污名化理论等反对理论的提出,联邦最高法院也开始更谨慎的审查肯定性行动合宪性,并相继在里士满案、阿达兰德案确立与完善了严格审查标准。此外,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也相继提出了一系列理论以为肯定性行动提供法律支撑,如立足于历史的补偿正义理论、立足于当前的反歧视理论、着眼于未来的社会整合型分配正义理论等。肯定性行动在几十年的实施中,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在严格审查标准确立前,肯定性行动的实施客观上使得少数族裔的政治权利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保障、在高等教育、职场待遇等得到改善,提高了少数族裔的社会地位。不过因其所实施的种族着意为主的救济手段,客观上也造成了少数族裔与非少数族裔之间的对立、少数族裔内部的分化等问题。同时肯定性行动直接的扶助手段有使得少数族裔依赖救济之嫌,在救济程度降低乃至取消救济时,出现了不同程度少数族裔难以适应当前竞争的情形,这在严格审查标准确定后体现的更为明显。肯定性行动伴随着社会争议的逐步增大出现了艰难前行的局面,寻找更具说服性的法理基础,处理好机会平等与结果关照的关系、个人平等与群体平等的关系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唯有通过寻找合适的连接点,将个人主义与群体主义连接起来方能使得肯定性行动的法理基础更为稳固。同时,应当正视种族着意的手段客观上会强化种族意识理念,并一定程度上与肤色无涉的社会目标相违背。因此,必须逐步淡化这种种族分类方式,取之以更有意义、具有转化性的分类方式,以避免出现固化群体划分的情况。同时应当正视诸多反对意见,加强对肯定性行动的监管。在探索肯定性行动解困之道的基础上,有必要对其未来走向进行分析。伴随着美国总统特朗普的上台,由于总统作为行政首脑及行政权扩张的大趋势下,总统对肯定性行动的未来走向影响深远,这主要体现在总统通过具体的行政措施对肯定性行动进行调整,考虑到特朗普竞选时的政治承诺及其所代表的群体,可以作出政治氛围将呈现出保守化倾向的判断,并使得肯定性行动日趋保守。此外,总统对大法官有提名权,特朗普极有可能借助该提名改变联邦最高法院自由派与保守派的力量对比,这就使得司法领域保守化倾向成为可能。因此,肯定性行动的未来并不乐观。肯定性行动的经验及教训对我国当前致力于实现平等及扶助弱势群体的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需要同时处理好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关系,以实现对弱势群体进行扶助的功利目标。在扶助对象的选择中,应当充分吸取美国以种族为划分基点所带来的群体间隔阂,寻找能最大程度得到广泛认同的扶助对象集合,明确弱势群体的范围。同时借鉴美国司法判例所确立下来的严格审查标准及程序要求,依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分主体进行适用,从而使得我国的优待措施获得合宪性审查,确保社会效果的实现。另外,还应保障包含所有群体在内的利益表达,从而及时获得社会反馈以修正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