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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证券投资市场中的投资活动比喻成战争,那么现代证券投资活动无疑是一场信息战,未公开信息就是进行信息战的关键。投资者但凡取得了与想要进行的交易相关的未公开信息,就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在信息战中取胜。犯罪分子在通过各种途径掌握未公开信息后便造成了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而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进行交易造成的后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侵犯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激发社会矛盾从而引发各类社会治安问题。因此,我国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进行了修改,增设了第四款,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并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制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是本罪仍然存在概念不清、界限模糊等问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发案率并未明显下降,有必要深入剖析本罪构成要件的理论内涵及实践界限。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第一节首先对未公开信息的内涵及特征进行分析和讨论,将理论界的部分观点进行归纳和概括,总结出未公开信息的特征主要是非内幕性、客观性、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在总结出未公开信息的特征之后,进一步辨析未公开信息与内幕信息的区别,内幕信息直接反映上市公司的各种状况、未公开信息与上市公司并无直接关联;内幕信息是在一定时间后必须要公开的信息、未公开信息并无必须要公开的规则限制;内幕信息往往是已经发生的事实、未公开信息可以是实然信息也可以是或然信息。最后对未公开信息范围进行界定,未公开信息共计四类,分别是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公司未对外公开的交易信息、证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或投资咨询业务中产生的经营性信息、基金管理机构或单位的决策信息和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实施行政执法或者是行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信息,诸如监管信息、政策信息等。第二节分析了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首先讨论单纯泄露未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当行为人泄露相关信息具有针对性,即向特定的人或者是人群泄露未公开信息的,应当认定构成本罪,反之行为人并未向特定的人明示暗示促使其开展相关交易活动的,不构成本罪。其次对被明示、暗示从事相关交易的相对方行为性质的四种学术界观点进行分析,最终论证出有身份者属于间接正犯,而无身份则属于从犯。最后分析“因职务便利”的内涵及认定标准,在归纳并分析学术界对于“因职务便利”的各种观点后,笔者得出四条“因职务便利”的认定标准,缺一不可,分别为:“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其中的信息获取方式必须是合法的;“因职务便利”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接触信息的资格和能力;行为人获得信息的途径是在未公开信息的审核、形成以及披露过程当中;“因职务便利”必须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持有故意。第二章首先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中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是否存在进行讨论,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61号将“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确立下来,但是理论界依旧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的合理性抱有疑问,笔者试图从司法解释和体系解释两个角度进行分析,2010年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出台的《立案追诉标准》与2012年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出台的《内幕交易解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在“情节严重”这一量刑幅度的认定标准上保持一致,因此证明两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大体一致,所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一样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然后,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分析,国内刑法分则针对相关犯罪行为的处罚采取援引法定刑的方法时,要基于援引法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实施判断,而并非是基于刑法分析条文就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用语进行判断,因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援引被援引条款的全部法定刑,并非仅援引基本量刑幅度。所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应当援引内幕交易罪定刑所涉及到的各量刑幅度。所以,“情节特别严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加重量刑幅度。第三章首先讨论成交额是否应当累计计算,通过举例论证“张治民案”与“罗某案”中检察机关将买入金额与卖出金额累积计算作为成交金额获得法院支持,论证了成交额进行累计计算在司法判例层面有先例可循。通过指出《内幕交易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行为人实施二次以上内幕交易行为后,如果没有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论证了成交额进行累计计算在司法解释层面也有明文规定,从而论证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成交额应当累计计算。其次在分析了本罪入罪标准过低及其弊端后,进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数额标准的重构,通过笔者通过将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后的所有判决生效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案例进行数据统计,得出交易量与获利额的统计表格,正对统计表格进行量化分析,最终笔者对于本罪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提供了具体数额的量刑建议。第四章首先分别从三个角度论证了“获利”与否并不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从如何判断“早于”、如何判断“同期于”和如何判断交易品种三个方面对如何判断交易活动与未公开信息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进行研究。分别得出,同期于金融机构,是指涉案账户在同一市场,买或卖同一期货或股票的活动,发生在金融机构进行该交易同一日内或之后的数个交易日,并且数个交易日不少于两个交易日。“同一只股票”要求被判断交易的股票属于同一公司,且同一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