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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性案件的发生总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关注,而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造成的恶性案件因不被追究刑事责任更加容易引发社会的关切。我国一直努力通过法律法规对此类精神病人个体权利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进行规范,从1979年《刑法》提出的“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到1997年《刑法》增加的“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可以看做是一步重要的跨越,然而如何界定是否必要,又如何决定、执行、解除强制医疗仍未能有统一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将强制医疗程序作为特殊程序之一,对这类实施恶性案件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司法实践进入了新的阶段。从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实行至今已有数年,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合理性、完善性的学术讨论仍不断进行。因笔者工作中办理了多起强制医疗案件,深感此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本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出发点,本文搜集了 N市从2013年以来发生的全部强制医疗案例,与部分承办案件的办案人进行沟通,走访了部分强制医疗机构,努力找出强制医疗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其他关键信息,以此为基础归纳总结出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司法鉴定程序、证据制度、庭审程序、执行程序、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根据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若干意见以完善我国强制医疗制度,力求强制医疗与权利保障之间更加平衡。笔者认为,强制医疗作为刑事特别程序,公平正义必须放在第一位,而实体公正又有赖于程序公正,因此要解决当前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强制医疗程序,首要便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查漏补缺,理顺每一个环节使得条理分明,实践中有法可依,做到维护社会利益与保障个体权利相统一。紧扣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坚持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法官审理功能,通过听取鉴定人意见、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等形式,更为公正、合理的决定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及解除。同时推动出台地方政府规章,以进一步规范强制医疗机构场地、人员、设备条件,以白名单的形式明确强制医疗机构范围,统一送治医疗机构确定办法及费用结算承担规范。执行过程中切实加强法律监督,保障被强制医疗人的权利,确保强制医疗活动依法进行,为被强制医疗人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给予必要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