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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发生的矿难事故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其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最核心的莫过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的侵害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矿难事故不仅侵害了矿工的生命健康权利,与其相关联的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也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阶层结构正在经历急剧的变化,矿工属于社会底层群体之一,如不能保障其利益表达渠道的通畅,将会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而结社恰恰是有助于利益表达的途径。作为劳工一方的矿工相对于强大的资方和监管的政府处于弱势地位,其根源之一在于矿工的结社权尚未得到充分的保障,现有的矿工工会存在严重的失职和缺位,使三者之间的力量对抗极度不平衡,这导致矿工的生命健康权利屡屡让位于资方的经济利益。生命权在宪法中是超越一切的最高价值,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是现代宪政国家的当然义务。依法保障宪法所规定的结社自由,改进现有的矿工工会,将有助于平衡和协调劳资双方力量,使矿工能够通过社团联合的力量与资方进行平等的对话和谈判,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有效的监督,降低矿难发生的频率,保障矿工的生命健康权,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的长远发展。本文从矿工结社自由的视角出发,探寻减少矿难的对策思路,分析矿工工会维权不力的原因,力图论证矿工工会能够实现维权职能,减少矿难。这种职能手段的权力来源主要是非政治性的结社自由,工会组织应当淡化政治色彩,以期真正实现对矿工权益的保障,监督生产、减少矿难。此外,工会的力量在发展与壮大的同时,是否会危及社会稳定,冲击社会秩序?本文借由结社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关系理论,从四个方面论证现阶段中国社会有条件依靠矿工工会来加强对矿工的保障,并且工会的发展有利于减少矿难事故对社会秩序的冲击,进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