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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和特定民事违法行为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目前,在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中,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是一项较为薄弱的业务工作。从现实的法制建设方面而言,这项工作在民事司法工作中有着重要的地位,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对维护法治,推进司法公正,确立司法工作的权威和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该制度设立以来一直都受到各方面的挑战,引发了各种争论和检、法两家的不断冲突。这当然有理论上、认识上的原因,但该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规范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毕竟一项如此重要的制度仅由《民事诉讼法》的五个条文(第14条、第185条至188条)来规范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更多的在理论上对这项制度进行研究和探讨,并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工作经验。笔者曾经从事过多年的检察监督工作,亲眼目睹并亲身体验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工作中的难度和问题,对司法现状的忧虑及对百姓的喜忧,体会较为深刻。因此,本文结合实践对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借鉴历史及国外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我国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面应进行的改革思路。 本文由五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概述,全面论述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中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据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属性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一项法律监督职权;(2)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主体是检察机关;(3)民事诉讼检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察监督的内容是对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4)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方式是抗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第二,提高审判质量,推进廉政建设:第三,是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的需要。 第二部分对中外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比较研究,详细论述了从旧中国到新中国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历程,及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行使情况,并对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三大法系国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具体包括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及苏俄及东欧诸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通过对三大法系国家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l、世界各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提出抗诉,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而我国仅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这一具体方式。 2、世界各国都把与国家利益有紧密联系、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作为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重点,但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即使是所有制相同的国家,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范围,方式以及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等的规定都各不相同。因此,在改革、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时,必须结合我国国情,适当借鉴外国的做法,使其确实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部分研究了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及功能,具体包括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设置的基础、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作用、民事诉讼检查监督制度的职能三个方面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评析,具体包括:(1)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唯一法定方式,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且行使这一监督方式还须具备法定条件。尽管这一法律规定尚不完善,但在法律修改之前,检察机关作为法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律监督机关,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监督权。(2)其他五种监督方式(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参与诉讼、民事抗诉程序中当事人和解)都是检察机关在实施民事审判监督过程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中关于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的规定而创设的监督方式。这些方式在检察实践中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些监督方式只是检察机关自身基于对法律的理解而摸索出来的,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些方式是不合法的。(3)追究审判人员犯罪及其他责任应该是检察机关的职能,但它不属于民事检察监督权。如果赋予民事检察监督部门追究审判人员职务犯罪及其他责任的职能,则容易造成这一职能失去应有的监管而导致滥用。 第四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缺乏系统性。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内容上,包括总则与分则的规定不一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范围狭小;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审判监督的时序滞后;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手段单一等。二是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的行使面临诸多矛盾与冲突,具体存在于调卷问题、抗诉范围问题、审级问题、再抗诉问题、出庭问题、审限问题等方面。三是我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