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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随着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而产生的,其核心是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或目标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与代理关系。公司治理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形成了一个公司治理运动的浪潮。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问题更是关注的热点,频见报端的上市公司违规操作事件,暴露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严重羁绊,亟待重新审视与构建。 新公司法针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立法完善,主要涉及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会、董事长与以总经理为代表的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权利和义务配置,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等项,并作了重大修改。对此,笔者认为仅公司治理结构部分,公司法的修订和改革即有重大意义,其不仅对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公司实务等产生直接而现实的作用和影响,在理论上,本次公司法针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在许多制度和规则上做了重大的突破和创新,这势将促使和推动我国公司法理论原理的进一步突破和创新。 全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从公司治理结构的定义入手,较为详细的阐述了公司治理的定义比较、公司治理的产生原因、法律特征及法理分析以及作用。 第二部分介绍了在当今世界上具有代表意义的几种公司治理结构,呈现典型的市场导向特征的美国公司治理结构、具有鲜明的自律性特点的英国公司治理结构、实行“双层委员会制”的德国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采取董事会与监察人会并列的二元构造的日本公司治理结构形式。由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于我国是一个完全的“舶来品”,因此有必要了解国外的相关制度,以为“他山之石”,也可以此作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参照。 第三部分从我国公司制度的现状着手,着重阐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在资本结构中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该现象产生的原因与弊端;股东地位在公司治理结构中亦不合理,如股东提案权不完善、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不完善;董事会制度的现实状况令人堪忧,从董事会的产生到董事会的运作均存在许多问题不不足;而我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制度也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发展,所存在的问题多多,最为突出的表现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中;监事会失效,监事会整体失效,形同虚设,其权利在现有体制下难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