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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率先在财务会计准则中引入“综合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两个概念,在之后的几十年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美国会计准则理事会(FASB)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确认、计量、列报、披露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持续的研究,并发布了相应的概念框架。我国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引入是伴随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同时展开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业务的复杂性也不断增强,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列报、披露的重要性也不断体现,国内外有关学者也都对企业的其他综合收益是否具有价值相关性展开了研究分析,研究结果支持了其他综合收益价值有用性的观点。一般而言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列报、披露主要是基于决策有用观、资产负债观、全面收益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其他综合收益的定义、确认、计量、列报、披露的规定也随着国际会计准则不断的作出相应的调整。近年来,随着企业的经济业务与经济事项的复杂性的日益增强,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也受到了影响,对上市企业在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列报、披露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财政部于2016年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项目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我国目前对于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列报、披露在实务操作层面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结合财政部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我国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披露进行了较为具体的研究分析。本文以国内外学者对其他综合收益的理论基础研究为出发点,结合对IASB、FASB以及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列报、披露历史沿革的详细分析,得出了其他综合收益目前仍然没有清晰定义只是作为企业损益的补充项目出现,因此其外延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企业会计准则中符合其他综合收益定义的相关会计科目也纳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核算范围。结合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层面报表列示存在的相关问题,提出我国目前可以对利润表采用两表法模式进行列报,同时建议企业可以细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下综合收益总额的具体列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