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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区分所有物业的自治管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对区分所有物业管理的基础——区分所有物业和区分所有权进行理论分析,说明了什么是区分所有物业的自治管理,并指出业主协会管理区分所有物业应区别于其他主体的管理或监管。第二部分首先说明管理区分所有物业必须遵循业主自治原则,而业主自治应当通过建立业主协会实现。在这两方面的理论前提下,本文在第三部分对中美区分所有物业自治管理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业主协会实施自治管理应当具备法人主体资格,自治管理应做到业主协会和业主之间权利义务相平衡,并就管理规约和业主协会的主要职能机构做了一些探讨,认为管理规约是业主协会的最高自治文件,业主大会和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协会的重要职能机构。业主协会管理区分所有物业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必要性决定了业主协会必须具备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不断推动我国法律完善的过程中,宜逐步赋予业主协会独立法人资格。业主协会应包含业主大会和管理委员会这两个主要机构。前者是业主协会的议事决策机构,以会议方式就区分所有物业小区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后者是业主协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协会负责区分所有物业小区的日常管理。两个机构的活动还应遵循管理规约这一业主协会的宪章性文件。管理规约将业主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行为统一起来,共同构成完整的业主协会并发挥其自治管理组织的作用。最后一部分就完善我国现行区分所有物业自治管理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完善我国区分所有物业的自治管理制度,最重要的是确立和巩固业主协会在自治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并且划分业主协会管理和政府监管的界线,避免政府对区分所有物业管理不必要的干预,同时还应明确业主大会和管理委员会作为业主协会的两大职能机构。最后业主利益的保护是区分所有物业自治管理中不应忽视的问题,因为区分所有物业的自治管理实质上是业主区分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