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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行至今已有五个年头,其对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预防和制止都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引作用。然而,不可否认肉体上的家庭暴力、语言上的家庭暴力等传统型的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十分严峻。并且,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矛盾的日益凸显,家庭暴力行为又产生新兴的类型。这些新兴的家庭暴力问题的侵权属性与以往的家庭暴力问题存在着明显不同,而分析这两类家庭暴力的侵权属性对于下一步从立法上给予相应的突破路径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具体论述。第一部分主要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两个小部分,主要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行为类型进行界定,为后文的内容做铺垫。第一章对家庭暴力以及侵权属性的概念进行探讨,通过对专家学者观点的分析,得出个人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认识以及对于侵权属性的理解。第二章主要介绍家庭暴力的行为类型,将家庭暴力分为传统型和新兴型两种,并对这两种类型下的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列举分析,为下文论证过程中的举例说明部分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论文的第三章,主要分析家庭暴力行为的侵权属性。按照侵权主体、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的逻辑顺序,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侵权属性进行分析,从侵权属性角度发现家庭暴力行为中存在的问题。例如:侵权主体属性中的同性同居问题、保姆与雇主暴力行为问题、侵权损害事实属性中的代际循环损害事实问题、过错属性中的“渐重式”主观故意问题等等。第三部分主要是论文的第四章,这一部分总结和归纳了第三章中发现的问题,并根据与第三章相同的侵权主体、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的逻辑顺序进行论述,总结出每部分的侵权属性所表现出的具体问题。例如:对“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的概念界定不明、对精神损害事实的认定标准不明、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过高、责任承担方式与新兴暴力行为不能完全契合等等。第四部分主要是论文的第五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对立法建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其次,按照上文侵权主体、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的逻辑结构进行论述,对上文家庭暴力侵权属性所暴露的问题一一进行立法保护建议设计。例如:扩大侵权主体对象范围、建立精神损害赔偿机制、划定性自主权安全冷静期、限制施暴人的监护权、探望权等等。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的学习和探究过程任重而道远,随着我国社会情况的不断发展,传统型的家庭暴力行为的侵权属性将会不断复杂,而新兴的家庭暴力种类也会不断增多。因此,唯有在钻研家庭暴力问题的道路上对这些问题继续细化分析,才能更好的保护好家庭暴力问题中受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