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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重庆进行“打黑除恶”以来,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也越来越引起法学界学者的关注。其中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问题就是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上存在较多的疑难问题:“知情不举”是否构成本罪:行为情节的轻重对本罪的构成有没有影响;在本罪与其他包庇型犯罪出现法条竞合时该如何适用法律;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包庇、纵容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认定一罪还是数罪等。由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94条的规定作了较大的修改,对上述所提及问题的司法认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依据刑法的基本理论并结合重庆“打黑除恶”中的典型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从而进一步厘清了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法律适用中的上述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