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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是物权法的中一项重要内容,各国学者对此问题历来就有争论。在我国,《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基本填补了长期以来国内对于这个问题的立法空白。但在理论界,有关这个问题的激烈讨论却从未停止。本文通过比较分析、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综合分析等方法,在对现有三大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即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无因性理论的作用机理、优劣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从各制度内部的、本质的关系入手,对我国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制度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对有关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具体内容为:第一章论述与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相关的基本问题及其现实价值。首先,简要介绍了物权变动的几个基本概念,即何谓物权,何谓物权变动。其次,分析探讨了物权变动的几种基本模式,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第三,对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含义进行了定性:物权变动中所涉及的第三人,是指不参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的结果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一切人。最后,阐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现实价值。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交易频繁,每个参与交易的人都可能因交易对象在多个主体之间的连续流转而成为现实的第三人。正是一个个第三人像链条一样把市场交易活动延续下去。如果其中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第三人利益的实现,从而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因此,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实际上就是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营造和谐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第二章就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进行立法考察。依学界通说,各国(地区)就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可分为意思主义的立法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后者又分为物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债权意思主义不承认物权行为的存在,使物权变动之法律行为,仅须为当事人之合意(指意思主义)即能完成。公示原则所需之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法,系其对抗要件而非成立或生效要件。在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下,物权变动的要件为物权合意和公示方式。该立法模式还抽象出了物权行为,并赋予其独立性和无因性,从而在法律上拟制了后手交易的有权性。在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下,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践行登记或交付的形式,两者缺一不可,主张债权合同就是所有权移转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并不承认所谓物权合意的存在。第三章从保护第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无因性理论的作用机理、优劣进行详细分析和观察比较。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从而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符合人们善良朴素的法律情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实现交易公正;有利于提高社会交易效率。公示公信原则既兼顾交易双方的利益,又给第三人以应有的保护;同时有力地维护了社会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在动态安全与静态安全之间建立了均衡保护,从而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个体公正。物权行为理论的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其更符合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提供了切实的理论基础。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所确定的法律关系非常明晰,有利于司法操作,充分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通过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在物权变动中保护第三人利益的问题上,应以公示公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为其解决方案。第四章在前三部分论述的基础上,笔者从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无因性理论内在关系入手对我国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选择合理性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最后提出完善物权法有关不动产物权变动和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效力模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