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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的美国经济危机被称作美国自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在此次危机的影响下,美国政治、经济、司法等各方面都出现了巨大的改变,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当属那个时期罗斯福总统所代表的政治利益与联邦最高法院所代表的司法系统之间的利益博弈。罗斯福总统绞尽脑汁地想“扫除”新政政策实施的司法障碍,以应对来势汹汹的经济危机,恢复经济,稳定政治,立法方面主要是以《紧急银行法》为主的财政金融领域立法、以《全国工业复兴法》为主的产业领域立法、以《1935年紧急救济法案》为主的社会保障领域立法。然而,此时联邦最高法院由于其历史形成的特殊的政治地位和当时占主流的保守的法律思想成为新政实施的司法障碍。联邦最高法院在20世纪以前就已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获得的至高无上的司法审查权,也即宪法审查权,并结合依据正当法律程序理论形成的正当法律程序这一有力武器,成为20世纪前期联邦最高法院对罗斯福新政立法中触犯其保守理念的立法启动违宪审查并予以否决的重要利器。由于美国的经济危机的严重性,罗斯福的新政采取的是比以前尝试过的更为有强度的经济管制,否认自由放任经济,这是美国由自由资本主义社会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社会转变的必然,然而当时的联邦最高法院却存在着奉行自由放任哲学的多数派法官。新政初期面对的是一个主要由共和党人任命的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对新政立法的抨击,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的较量主要是体现在193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1936年1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再次宣布新政立法、反萧条的又一重要立法《农业调整法》、农业调整工作委员会不合宪法;1936年2月,联邦最高法院又否决了《煤炭矿工工资和工时法》;1936年6月1日,联邦最高法院又宣判《纽约州妇女最低工资法》因违反法定程序即正当法律程序确定的契约自由而触犯宪法,这些判决本身是很糟糕,但是更为糟糕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几乎都是以发布无效禁令的方式进行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在新政初期对涉及新政计划及政策的案件采取的保守的态度和做出的否定性及违宪判例使得罗斯福终于“忍无可忍”——他以“法院填塞计划”回应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一行为,终于爆发了这场所谓的“宪法革命”。但由于美国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及制衡的宪政结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独立性、限制政府理论的深入人心使罗斯福提交国会的改组计划未获通过。罗斯福在联邦最高法院安插任命的包括雨果·L·布莱克(Hugo L Black)、斯坦利·里德(Stanley F. Reed)、罗伯特·杰克逊(Robert Jackson)等新的主张新政的法官的成功及联邦最高法院自身的适时改变,包括不再审查政府社会、经济立法的合宪性问题、对公民权利的逐渐重视等,自1937年的全国劳资关系委员会诉琼斯—劳克林钢铁公司案(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 v. Jones&Laughlin Steel Corporation,301U.S.I,1937)开始的一系列判决,标志着联邦最高法院在宪法结构方面的作用发生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变化:从一个最高审查者、立法智慧的有力挑战者转变成为一个缓和的理性的法律审查者。1937年之后从最高法院对新政立法的审查重点上或者几乎不审查的态度上可以看出,联邦最高法院使自己退回到一种更为缓和的立场,来应付这场“宪法革命”。联邦最高法院转变立场,把重点从审查维护财产权转向保护人身权,联邦最高法院在保护宪法权利法案所保护的自由的时候,在整个宪法结构中为自己锻造了一个新的至关重要的位置,这是在美国进入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政府权力不断扩张和增长及滥用危险性增高的时代,拓宽宪法所保护的人身权的范围的时代所必须的。这场“宪法革命”被形象的称作“有限的宪法革命”。这场“有限的宪法革命”不仅保证了新政中后期新政主要用于缓解经济危机的政治、经济等措施的实施,更重要的是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思想即包括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发生了转换,在法律目标上也发生了重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