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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倡导以人文本、德治与法治建设并行原则,却在实践活动中出现了一定的落差;现如今,伴随着科技、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领域得以极大的提升,而人类自身却处于远甚于以往的困境当中,由于过分追求物质领域的极大丰富,而自身道德建设意识却日渐淡薄,面对现实伦理道德问题表现过于冷漠,随波逐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等诸多问题。康德道德自律思想的核心归根到底就是人自身的建设,即意志自律;康德从人自身出发,他认为作为一般的理性存在者其内在都有一颗其自在为善的“善良意志”,这个意志听从理性的号召,使其行动的准则符合普遍的道德法则,亦即出于义务而行动;因而,真正的道德恰恰是作为主体人自身能够意志自律,自我立法,而非他律;因此人们需要道德自律。对“意志”本身的讨论,亚里斯多德更多地是在道德实践活动层面上来谈,他将意志与意愿联系起来,强调在道德实践中的主观能动性,亦即将德智与实践活动相结合。中世纪奥古斯丁主要是从宗教的立场出发,认为善的意志就是听从上帝的安排,否则就是恶。而休谟、哈奇森则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主要表现在关于“意志自身”以及“自由意志”的探讨上,他们更多地谈到“意志”的外界功能、意志间接的能动性;如休谟认为“意志”的诠释是为了更好的探讨人性与道德情感的,他认为“意志”就是一种待发掘活动的工具。同样,哈奇森认为“意志”的特质在于冷静的、天赋的决断,我们的情感、欲望则均出自于它。而卢梭认为真正的意志自由并非物质、地位的极大丰富,由此人们为所欲为,而恰恰是由于人们摆脱了物质的束缚、感性欲望的奴役,重返大自然,过着自然般的生活;正是康德对卢梭的“自然与自由”理念的传承与批判,不仅使其哲学形态构建了认识论领域的高度;而且通过对其“自由”的追问,亦即为信仰留下地盘。康德首先分析了意志。在他看来,意志大致可划分二种:(1)纯粹意志(亦即善良意志,自在地为善);(2)关乎对象的意志(亦即质料性意志,关乎感性经验的);接着对“义务”的讨论。在康德看来,义务原则之所以可能,是由于我们行动的准则合乎道德法则,而这条道德法则是先验的、形式的,因而具有客观普遍必然性。那么这条道德法则何以可能呢?关键在于我们是理性存在物,能够运用理性自我立法,使其行动的准则具有客观必然性,符合先验必然性的道德法则,从而在形式上表现为“应当”,异于自然法则的必然性。康德立于“自律”的维度,批判了“他律式”的传统伦理学自由原则,进而从理性的视角重新诠释了“自律式”的自由理念。他还通过其意志自律具有先验性、普遍性和形式性等特征诠释了在其实践领域至关重要的义务概念、自然法则、目的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