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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当然许可制度是专利权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将专利进行登记,经专利行政机关公告,全具许可条件的主体在支付许可费后可直接使用,专利权人不能拒绝的一种许可模式。较之于传统的许可方式,专利当然许可具有由专利权人自愿申请产生,许可方式只能是普通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可以撤回登记等特点。另外,一项新制度产生的合理性前提是必须要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即市场主体具有实施该法律制度的动因。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对于专利权人、被许可人以及社会科技创新发展都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对于专利权人而言提供了专利展示交易的平台;对于被许可人,获得专利许可授权的成功率高,节省了寻找专利技术的搜寻成本也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对于社会科技创新而言,有利于我国专利交易制度的完善,对社会资源配置优化和产业技术升级也具有积极的意义。从专利当然许可的实践现状来看,其已经成为英国、德国以及其他相关国家进行专利技术推广运用的一种重要方式。虽然各个国家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但无疑都肯定了专利当然许可的重要作用,这对于我国的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本文综合利用数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演绎和归纳等方法对我国专利许可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状况进行分析。以目前我国面临的专利申请量与实施率之间存在的落差为研究出发点,探究了目前立法形式下专利许可存在的主体适用范围有限、专利“质量”层次不齐、专利信息不对称、许可率不高等方面的问题。此时在专利法中引入当然许可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弥补现有许可方式的不足:同时对于畅通专利许可供需信息,减少专利许可成本具有重要作用。专利价值的实现与实施存在密切关系,在我国由“专利大国”向“专利强国”迈进的重要阶段,需要发挥专利当然许可将更多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功能。此时引入当然许可制度,打破我国专利运用的困境正当其时。本文建议在现有草案的基础上完善以下内容:立法上确定许可使用费变价机制、增加专利年费减免的规定、区分撤回情形限制;司法上给与被许可人诉讼权益、有条件的限制诉前临时禁令;同时增设相关的配套措施:成立专利当然许可管理组织,并提出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辅助专利当然许可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进行有效实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