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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研究刑法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但自首的认定一直是自首制度里的难点,重点。尤其是自首认定中的特殊问题,也一直是我国刑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讨论自首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主要就是讨论自首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本文内容,也就是围绕自首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来阐述。自首认定中的第一个特殊问题就是共同犯罪自首的认定问题与数罪自首的认定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阐述在本文的第二章里有所体现。正确认定共同犯罪自首的关键就是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范围。对此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作者在文中都引用了这三种观点并认为第三种观点较为合理并做了相应的阐述,就是对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来说,若要成立自首,则在其供述“自己的罪行”时,只有在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作如实供述的同时,还应对其所知道的,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亦作如实供述的,方可谓对自己的罪行作了如实供述。笔者也具体以犯罪分工为分类标准的共犯类型来阐述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具体范围。对于数罪自首的认定,讨论的重点是犯罪人在犯有异种数罪时其供述的罪行的种类,多寡,及其在供述罪行后如何进行数罪自首的认定。文中笔者列举了三种情况,重点是讨论了第三种情况,即一人犯异种数罪后,自动投案时只交代了数罪中的一罪或数罪,仍有罪行未予交代而在追诉或者在服刑中被查出。在这种情况下,讨论的焦点又是犯罪人所自首的罪行的效力是否能及于被查出的罪行。笔者在文中列出了对这个焦点问题看法的几点不同观点并做了分析。在最后对于数罪自首的认定笔者分情况做了总结性结论。自首认定中的第二个特殊问题就是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该问题的第一个讨论点就是单位犯罪是否能成立自首。笔者认为单位犯罪也能成立自首,对此笔者分几点加以了论述。对于单位犯罪的具体自首认定情况,笔者分三种情况加以了论述。自首认定中的第三个特殊问题就是“双规”期间的自首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对于“双规”期间的自首认定问题,对在“双规”期间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的,一般情况下应视为自动投案,在法院审理其间仍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应认定一般自首。但也要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交待的具体行为去确认不同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自首,从而区分不同的情形加以认定。自首认定中的第四个特殊问题就是过失犯罪的自首认定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的论述,笔者主要是先列举出不同意过失犯罪的不同意见,然后笔者对其加以评价,否定一些意见并列举出笔者的观点并对观点加以分析。过失犯罪自首的认定问题的重点就是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笔者以为正确认定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肇事后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予以界定。在文中笔者具体归纳了几种情况下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