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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在打击和惩治犯罪,维护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作用,它的大修,备受瞩目。而证据作为司法机关查明案情、认定犯罪、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在刑事诉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证据制度的立、废、改,有很多亮点,但也引起多方热议。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打击了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问题的多样性与复杂性,现有机制仍难以使二者得到顺畅的衔接和过渡,突出表现就是在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的转化上。随着行政刑事互涉案件的增多,国家越来越重视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问题。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证据衔接机制不畅一直困扰着办案机关。为了更有力地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终于在法律上对两者间的证据转化做出了明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就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证据的有效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证据使用的规定,不仅有利于推动两法顺利衔接,提高诉讼效率;而且意味着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得以明确,有望消除以往由于侦查机关重新取证存在的隐患,对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的转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有关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司法中运用问题的研究还很薄弱,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本文从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转换与运用,证据审查规则等方面出发,以实质证据观为理论依据,分析目前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转换与应用中遇到的难题,以务实的态度,针对不同的证据类型提出解决具体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