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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研究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和法治的关系,并旦试图通过理论梳理和事实分析,说明第三部门对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不仅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需要积极扶植培育处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并为其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一章研究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理论的发展演变过程。首先重点分析了黑格尔、马克思、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的市民社会理论,大致勾勒市民社会理论从二分法到三分法的发展演变过程。其次,简单回顾了中国大陆学者对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情况。最后,讨论了第三部门和市民社会理论的关系。 第二章研究了第三部门对制约公共权力的积极意义。法治的要义是公共权力得到有效限制和制约。第三部门的兴起,使得传统意义上的“权力”被分解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和社会权力三大部分,也意味着“以社会制约权力”模式的出场。“以社会制约权力”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权力制衡”模式的局限性,应当成为今后最有生命力的一种制约模式。本章首先梳理了“权力制衡”和“以社会制约权力”两种模式各自的理论渊源,然后对两种制约模式进行了比较,最后对完善我国的权力制约模式进行了思考。 第三章研究了第三部门对促进国家和市民社会之间良好合作关系的积极意义。现代法治观念在强调制约公共权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第三部门基于其本身的特征,可以做许多国家想做而又做不好或者无力做的事情,从而为促进市民社会和国家的良性互动作出独特的贡献。本章首先回顾了西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从对抗到合作的发展过程。其次,强调了现代法治观念对于中国法治建设的极端重要意义,指出为了顺利完成建构法治的历史使命,中国必须避免“软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