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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免责制度尤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它对贸易大国和海运大国的影响力是不可低估的。这一制度的建立是顺应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的,体现了正义、公平、效率等一系列法理价值观,其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是船货双方利益妥协的产物。时代的进步推动了国际贸易立法的不断修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价值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研究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有着重要的参考性。本文以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为研究对象,第一章主要概述了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主要内容:概念、认定、种类等,然后运用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论述了过失免责制度的历史发展概况,分析了《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对其规定,再对航海过失免责的法理基础和经济学价值进行了阐述。第二章系统分析了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存废,包括存废的理由之争,以及航运立法的最终趋势是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第三章对废除航海过失免责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重点分析了对承运人及其他海事制度的影响。第四章讨论了倘若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会对我国造成怎样的影响,同时面对航海过失免责废除这一国际趋势,我国海商立法应该如何应对。航海过失免责制度的沉浮无不昭示着建基于公平与效益价值之上,船货双方的利益斗争与妥协,在调和与折中中实现其不同利益。同时,航海过失免责的存废对海商法产生巨大的变革,影响或制约着海上保险、共同海损、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和责任限制等其他海事制度。最后得出来的结论是:完全过失责任制虽然是一个合理的制度,但同时它又是未来的规则。即现在实施完全过失责任制的条件还不成熟,完全实施这一规则需要一个过程,该制度在目前并不可行。我国作为一个不断发展的航运大国应该暂且保留航海过失免责制度,但为了顺应国际海运立法逐渐统一的发展趋势,我国也应该加大对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为日后废除航海过失免责制度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