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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这一罪名系由《刑法修正案(六)》于2006年所创设,迄今已逾十年,然而及至今日,其在预防犯罪方面仍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目前,在本罪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当宽不宽、当严不严、宽严不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较为频发。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骗取贷款行为泛滥难控,本罪的设立形同虚设。为了维护信贷交易秩序,保护信贷资金安全,同时也为了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发展,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应强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进一步明确本罪的保护法益和构成要件,使定罪量刑做到严而有方,宽而有度。本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概述骗取贷款罪立法的过程及动因,总结分析骗取贷款罪的刑法治理现状和原因,进而论证在骗取贷款罪适用中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落实的具体路径。并在此基础上,以宽严相济这一基本刑事政策为角度,对骗取贷款罪的相关重要疑难问题进行探究。第一章:骗取贷款罪的立法渊源及司法现状。设定骗取贷款罪这一罪名的目的,系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严密金融市场刑法治理的刑事法网,前移防御阵线,提前有效遏制相关金融犯罪的实施。当前,本罪在犯罪态势方面呈高发态势,尤以东部地区为最甚,其中民营企业占比较高、骗贷行为方式较多,骗贷金额与经营规模成正相关,犯罪态势较为强烈。而在司法方面,却又出现了司法机关在本罪的司法适用中对相关要素理解模糊,处罚宽严不一而又总体从严的问题。第二章: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介入。在理论上,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司法活动的介入已不存在理论障碍。另一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骗取贷款罪具有内在价值的一致性。在实践上,我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在本罪的适用中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本罪司法活动的介入调整,应当通过目的性解释而得以实现。本罪在法条表述之中也为目的性解释留下了若干适用空间。本罪以维护银行信贷资金安全为法益,也应以其作为目的性解释之目的。第三章:“骗取”认定分析。本文首先进一步细化在认定“骗取”行为时所应达成的政策价值。进而据此对“骗取”要件在可能文义范围内进行分析解释。认为在地位上,骗与取是成立本罪不可缺少的要件。在内涵上,骗与取应当具有因果关系、欺骗事项应当具有实质性、欺骗对象为从事具体业务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并提出了相应“从宽”与“从严”的具体适用情形。第四章:“重大损失或其它严重情节”认定分析。本文首先进一步细化在认定“重大损失或其它严重情节”时所应达成的政策价值。进而据此对“重大损失或其它严重情节”在可能文义范围内进行分析解释。认为在地位上,其属构成要件要素。在内涵上,“重大损失”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受损的风险。对“其它严重情节”的把握应遵循与此同类的原则。并提出了相应“从宽”与“从严”的具体适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