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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环境下,表达自由和名誉权保护之间存在冲突,表达自由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名誉权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二者之间需要达成利益平衡。本文在网络表达自由和网络名誉侵权的理论初探,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实践,网络表达自由和网络名誉权之间的平衡三个方面进行阐释和论述。第一部分,网络表达自由和网络名誉侵权的理论初探。网络表达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表明、显示或公开传递思想、意见、观点、主张、情感、或信息、知识等内容而不受他人干涉、约束或惩罚的自由。网络名誉侵权是指在网上通过各种传播手段发布信息、发表言论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行为,其中的传播手段包括文字、图象、声音等各种形式。第二部分,网络名誉权保护的法律实践。首先以案例的方式,介绍了目前四种主要的网络名誉侵权形式: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布信息引发纠纷,网络用户通过电子公告服务发布侵权内容,网络用户通过博客或个人主页发布侵权内容,网络用户通过电子邮件传播侵权内容。在网络用户在网上发布信息、发表言论引起名誉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要承担责任上,法学界对此提出了三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免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在网上发布内容引起的侵权承担责任。这里的严格责任,并非《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严格责任,而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免责原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为网络用户在网上发布内容引起的侵权承担任何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对网络用户在网上发布的内容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部分,网络表达自由和网络名誉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网络表达自由需要得到保护,表达自由是人的一种精神需求,如果个人不能充分享有表达自由,个人作为一个人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网络名誉权的保护要有合理边界,针对特定人物特别是公众人物的过激言论,这些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要综合予以判断。言论从性质上分,可以分为意见性言论和事实性言论,限制事实性言论的虚假表达是应该的,但对意见性言论中的错误观点予以限制却是不妥的,意见性言论和事实性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有不同的认定标准,我国立法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区分事实性言论和意见性言论的做法,建立更加完善的表达自由规则。我们在运用法律规范矫正网络名誉侵权行为的同时,要倡导道德自律机制促进良性网络环境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