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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中的各项制度正处在完善的关键时期,《证券法》的修订是近年来积极探索的集大成者。专业人士,特别是会计师和律师,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所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但是,专业人士的管理体制,特别是在专业人士证券从业资格认定、执业标准制定、法律责任认定等方面还没有完全理顺,争议很大。这些争议的核心是专业人士证券从业资格认定的话语权应当归谁,是证券监管机关,还是政府主管部门,抑或是专业人士职业团体。在美国,SEC起初没有认定专业人士证券从业资格的权力, SEC便利用国会概括授予的规则制定权颁布了102e规则,规定它可以拒绝有“不当职业行为”的专业人士在其面前“出现和执业”,从而自己授予了自己认定专业人士证券从业资格的权力。由于缺乏根据,来自于专业人士及其职业团体,学术界,甚至SEC内部激烈的批评意见一直不断。在不断的博弈中,特别是自联邦第二巡回法院在Touche Ross案中支持了102e规则的有效性后,SEC获得了一定程度上认定专业人士证券从业资格的权力。SEC接下来面临的问题是,是否拥有制定专业人士执业标准的权力,以及对什么程度的专业人士“不当职业行为”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或永久拒绝他们在其面前出现和执业”。对于后者,SEC最近坚持的是“低于放任而高于一般过失”的中间标准,但这是否能经受住司法审查的考验,仍然是个未知数。对于前者,《萨班斯法案》颁布后,SEC获得了制定证券律师执业标准的权力,但从事公众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的执业标准,则交由新成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来制定,该委员会是受SEC监督的。通过对美国专业人士证券从业资格认定的话语权争议进行梳理,考虑中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第一,证监会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士进行管理是必要的,但是否应当拥有对资格进行认定的权力尚需进一步讨论;第二,这种管理权的行使必须谨慎,不能有损于专业人士的职业判断;第三,在对专业人士作出暂停或取消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时,较低的“勤勉尽责”标准比较合理,比如故意或重大过失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