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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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是随着19世纪资本主义大工业发展而在私法领域逐渐发展成熟起来的,在近代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学者们始终认为私法关系与诉讼关系存在着本质的差异,因此,适用于私法中的诚信原则,并不适用于民事诉讼法这一公法领域。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们曾对“诚信原则能否适用于民事诉讼领域并成为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展开过激烈的争论,但在20世纪特别是在二战以后,又随着对以法治国理念的空前重视而向公法领域扩张,并成为行政法、诉讼法乃至宪法上的基本原则。至此,包括德、日、英、美等众多具有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都逐步承认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现在,在经济发达国家,诚信原则已经渗透到诉讼的各个程序之中,不仅在审判程序,就是在执行程序、破产程序等诸多诉讼领域内,法官都在频繁地适用诚信原则,以解决不断产生的新的复杂纠纷及法律问题。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准备工作,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问题是理论和实践关注的重点。然而,现有的研究成果对这一基本问题的认识存在很大分歧,不仅体现在对基本原则判断标准上的分歧,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构造上也有不同理解。   本文简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含义、在民事诉讼原则体系中的意义,围绕诚实信用原则是否适用于民事诉讼不同观点的交锋,笔者提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适用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观点,并分析提出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适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具体探讨了在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主体的规制、对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以及违反该原则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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