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债转股制度是化解银行不良贷款,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运用过政策性债转股来解决银行不良贷款和国有企业债务。为逐步降低企业的杠杆率,2016年新一轮债转股制度再一次被提起。此次债转股制度以市场调节为基础,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尽量降低政府行政干预。虽然国家层面对市场化债转股的决策已经做出,但是由于提出时间短,运行处于摸索阶段,很多顶层设计还需要深入研究。只有在经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和技术准备之后,市场化债转股才能全面推开。因此,基于现实的需要,本文从市场化债转股的概念出发,厘清市场化债转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解决之道,希望能为实践中的市场化债转股运行提供制度上可借鉴之处。市场化债转股的实质是将企业的债权转为股权。对债权人来说,债权可以通过转股权的方式实现,同时有获得更高利益的可能。当企业资金遇到暂时困难,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时,如果对企业进行即时清算,债权人通常只能获得极小的清偿比率,并且对于未清偿部分不得进行追偿,成为法定沉默损失。债转股后,债权人成为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息、红利以及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股票获得股权收益,债权人获得的股权收益甚至有可能超过债务金额,得到超额回报。与破产清算相比,债转股更利于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率。其次,对债务企业来说,通过市场化债转股能化解企业债务,解企业燃眉之急,给企业重生的机会。最后,对整个市场经济来说,市场化债转股一方面给了投资者多一种投资渠道,另一方面还能减少潜在的金融风险,稳定市场发展。当然,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安全与效率永远不可能兼顾,市场化债转股制度也是如此,市场化债转股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法律困境。第一,转股债权范围界定问题。目前法律规定转股债权只包括银行债权,经营性债权,融资租赁债权,供应商债权等,而将企业间借贷债权排除在外,如此规定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在实践中,企业间的借贷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方式,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因其向银行机构贷款的困难性导致企业间的债权占总债权的大部分比例,如果不允许企业间的债权进行债转股的话,实质上是将中小型企业排除在外了。因此,对于债权界限问题仍需讨论。第二,转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如何设置转股股权,使其既能保护转股股东利益,又能使公司利益不受侵犯也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难题。第三,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法律制约。银行是企业的最大债权人,但是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分业经营,不允许风险投资,而市场化债转股的实质是进行一种股权投资,因此与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冲突。为了解决以上法律困境,本文首先对比国外债转股的实施经验,吸收其有益做法。由于美国在债转股领域发展较早,实践经验丰富,且与我国市场化债转股有较多共通之处,韩国和我国政策性债转股制度相似,且两者在一定程度上都取得了成功,因此对这两个国家的债转股制度做出详细分析。经过对比分析后,认为可在以下三方面借鉴经验:成立专门的实施机构来执行债转股;将债转股制度纳入法制轨道内;重视企业内部管理改革。其次,吸取国内债转股的失败教训,为解决市场化债转股的法律困境提供思路。市场化债转股是在政策性债转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在具体操作中也有共通之处。为上文的法律困境提出解决之道是本文的研究重点。首先从大局上要构建完整的市场化债转股机制,前期可先制定专门的债转股法律,等到时机成熟,可将债转股制度纳入公司法规制范围内。其次,针对具体实施中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完善建议。对于债权界限,应当将企业间借贷形成的债权纳入转股范围内,扩大转股债权范围。对于股权保护问题,应当将债权转为优先股。对于商业银行债转股的法律制约,前期可通过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待时机成熟,国家层面可以放宽限制,允许银行混业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