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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反垄断法的历史、基本原则、垄断概念与非经济垄断问题的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并力图构建我国反垄断法一般理论的框架。 第一章考察了反垄断法的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对于社会问题的研究,首先的方法应该是历史考察的方法,考察这个问题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对反垄断法的研究也是如此。本章首先提出了划分反垄断法发展阶段的标准,并据此把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划分成两个阶段,即前现代反垄断法和现代反垄断法。接着,简要介绍了各国反垄断法的建立其主要特点和内容,最后得出几点建议以利于中国反垄断法的制订和法学理论研究。 第二章探讨反垄断法之基本原则。反垄断法基本原则是反垄断法学研究中最基本的问题之一,是反垄断法的活的灵魂。目前,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不多见,而且即使这有限的研究也是相当混乱。本章首先从最基本的概念开始探讨,接着对各派观点加以评析,然后提出本文的看法——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是禁止垄断,维护和促进有效竞争原则,最后提出立法上的建议,供制定反垄断法时参考。 第三章研究了垄断的概念。在反垄断法的研究中,垄断是最基础的概念,对垄断概念的剖析过程,同时也是对反垄断法理论的构建过程。无论是立法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需要给垄断一个清晰的界定。经济学上并没有较为统一的垄断概念,垄断常与垄断组织等名词混在一起使用,垄断与垄断组织既相区别又有很密切的联系。通过对各国法律中垄断规定的比较,本文提出:垄断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垄断是取消、限制、排斥竞争的各种行为和状态的总称,该行为或状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而受到反垄断法之规制。本章最后部分对《中国反垄断法大纲》第二条作出评析并提出立法建议。 第四章讨论了非经济垄断问题。传统的反垄断法所规制的是经济性垄断即主要是由于经济上的原因而导致的垄断,在象中国这样的体制转轨国家中,由于行政权力的非法和不当行使而造成的限制、排斥竞争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也给反垄断法的立法及理论研究带来了相当的冲击。另外现实生活中也还存在着由于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不同,导致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有效竞争受到限制的问题,本文称之为立法性垄断,为了讨论的方便以及概念划分的严谨,作者将行政性垄断、立法性垄断以及其他的垄断情形统称为非经济垄断,他们与经济性垄断共同构成垄断概念之外延,均应成为反垄断法之规制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