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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中的证人证言在刑事证据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证人证言的证明能力往往对案件的事实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证人证言的形式是否合法、采信过程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证人证言的证明力问题,而我国刑事诉讼对于证人证言的相关规定存在着证人拒绝作证权等立法空白和盲点,势必会损害程序正义的实现。本文试图从刑事诉讼证人作证制度的角度出发,对该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作出思考,得出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证人作证制度的合理化建议。证人资格是证人证言存在的基础,因此本文首先将从证人资格作为研究课题的切入点,对证人的定义和证人资格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并对特定职业者、公职人员、近亲属拒绝作证权及拒绝自证其罪权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出发做出有益探讨。其次,通过分析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拒绝作证、作伪证、不出庭作证、泛书证化审理等证人作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认真思考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以及导致的后果做出认真分析。最后,笔者在司法改革的形势下,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在强调证人作证义务强制性的同时,对证人保护制度、证人经济补偿制度进行构想,同时结合我国的立法对刑事审判证据采信中的直接言辞原则、传闻证据规则进行讨论,并对立法允许证人不出庭的情况及关键证人出庭制度做出思考,以期起到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