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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制度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涉及行政许可机关和行政许可申请人两个主体。因此,行政许可法长期专注于行政许可相对人的权利保护,而忽视了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权利。我国行政许可法,虽然赋予了行政许可第三人部分程序上的参与权和法律上的救济权,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制度设计,仍存在很多问题。从理论上看,缺乏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问题理论渊源的研究和支撑,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也存在诸多争议。从制度上看,行政许可法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关注并不多,涉及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条文寥寥可数。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权利制度规定不完善,造成现实中许多行政许可第三人在权利受到损害时,难以通过合法的渠道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甚至因此造成诸多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因此,文章高度概括了现有行政法学理论中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的各种理论学说,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出行政许可第三人的概念和特征。同时,通过研究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公权理论及其发展,总结出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方法,提出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的范围规定进行类型化,并增加兜底条款的方法。最后,通过对于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具体法律规定的研究,并借鉴其他国家和我国台湾、澳门地区法律制度中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规定的研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期望通过以上对于行政许可第三人问题的探讨,能够为促进我国行政许可第三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尽一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