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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一直存在着数量庞大但质量不高的尴尬局面,这种情况的出现是由许多原因造成的,我国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每年都会出现大量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尽管经过了三次修改之后的《专利法》已经明确了原先存在的许多问题,但是笔者发现,对于一些最近出现的、案情比较复杂的判例,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仍然可能得不到良好的保护,尤其是在侵权判定主体和侵权判定标准方面仍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争议和模糊的法律空间。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结合具体案例对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部分理论进行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主要阐述了外观设计的历史沿革、现状以及最新的发展情况,首先以法国为源头,介绍法国、英国、日本、美国等主要西方国家外观设计法律制度的建立历史。然后介绍了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外观设计保护法律法规从无到有不断完善至今的历史进程。第二章提出了外观设计保护存在的问题,即创新程度普遍不高、缺乏创新点的垃圾专利大量存在。进而分析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第三章细化分析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主体,先分别介绍了美国、英国、欧盟、日本对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的法律规定,再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主体的选择。第四章阐述了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标准,主要分为混淆标准和创新标准。首先引用了菲亚特起诉长城汽车的案件,来分析混淆标准的弊端和不足,包括了内涵模糊不清、缺乏理论立足点和有欠社会公正性。其次结合苏泊尔与九阳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进一步阐述了混淆标准的弊端和创新标准的优越性。第五章提出了一些对于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建议,主要包括两点,首先对于不同类型的产品,在侵权判定主体上要进行细分,主要分为非日常用品、购买者与使用者不同、中间产品。其次为了弥补混淆标准的缺陷和不足,建议应该逐渐将混淆标准改为创新标准,以创新标准作为判断两者是否相似和相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