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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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使我国从经济建设到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实现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的历史性转变。在这一前提下,21世纪我国的立法工作发展趋势是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开展立法工作过程中更加注重立法质量的提高,而非仅仅是对法律空白进行填补。这样有利于使立法更加贴近民生,顺应实践发展。在某项立法颁布实施一段时间之后及时开展立法评估是推进良法之治的重要举措,可以确保立法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在我国法律体系形成过程中,地方政府规章的作用不可低估,其立法质量和实施效果一定程度上关系着地方政府立法的水平。我们有必要通过科学化的机制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得出修改或废止等评估结论,使规章更好地融入法律体系之中。我国启动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立法后评估工作机制开始的比较晚。部分省市人民政府认识到立法后评估的重要性后积极组织对已发布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分析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实践情况可以发现,评估的启动程序未形成常态化、评估主体单一、评估方式缺乏创新、评估成果的回应需要重视。立法后评估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体现的主要原因是立法后评估法律制度不健全,理论上需要进行认真的研究和探讨。完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可以以国外制度设计经验为基础,对立法后评估问题统一立法来应对我国立法后评估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还应当结合被评估的政府规章的特点,充分考虑立法后评估主要依据哪些标准进行,从而设定具体合理的评估标准供评估机关选择适用。同时,要从人大监督、公众参与、优化工作程序三方面保障立法后评估活动积极开展,统筹推进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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