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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买卖是典型的贸易活动,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问题就成为各国立法和国际统一性规定所重点关注的对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又称CISG公约)是国际贸易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国际统一性规定,它们均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前者以国际商事合同为调整对象,自然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后者则是专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公约。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制度中,货物交付是反映买卖合同特点的基本内容,其对买卖合同的研究十分重要。于是,本文欲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视角,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交付问题做出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联系与区别。此部分主要阐述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制定背景、基本内容、性质、特点,以及其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区别和联系。第二部分,国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的理论问题探讨。该部分讨论了国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的界定、法律效果以及种类。第三部分,国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的分析。此部分是论文的重点,探讨了在上述两个国际性统一规定的背景下,国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的目的、履行标准、履行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如何理解。第四部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中国际买卖合同货物交付规定的相互补充——以完善合同内容为视角。此部分亦是论文的重点内容。由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货物交付方面的规定存在不足,笔者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选择适用《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意图以《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现存问题的解决提供有益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