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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先用权是指某项发明创造在专利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之前,他人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该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仍享有在原有范围内制造或使用该项发明创造的权利。即使在专利申请人获得专利权之后,享有先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制造或使用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先用权制度某种程度上限制了专利权的垄断性,起到平衡专利权人与先用权人各自权利的作用。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有关于先用权的明确立法,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2项对于先用权也作出相应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专利法》关于先用权制度的立法刚刚起步,实践中在先用权人与专利权人各自的权利保护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专利法》没有对先用权的性质做出明确界定;同时,对于在原有范围方面,仅允许制造、使用这两类继续实施行为可以享有先用权,导致实践中争议较大。此外,在相同产品、必要准备等法律规定等方面制度不够完善。本文针对这些问题与不足,在结合我国自身国情的情况下,提出进一步完善先用权保护制度的对策。从美国、日本、德国等先用权规范较为成熟的国家立法及实践中获得借鉴和启发,例如在原有范围问题中,只能将经营范围限于原有的产业领域;在主体范围上,实施人的数量前后恒定;此外将“相同产品”这样的不科学的表述更改为“相同或等同”等等,修正法律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冲突,完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