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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意味着我国保险业将全面地与国际保险体系接轨,并且按照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在保险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承担相应的义务。按照美国公布的中美双边市场开放贸易细则,中国将在保险业开放并承诺在以下几个方面按时间表取消限制:地域限制、业务范围、数量限制、股权限制、再保险领域。中国的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力,1984年,英国劳合社的高级行政执行官在中国考察后在汇报材料中宣称发现了一个继哥伦布发现新大陆后的又一个伟大的地理发现-尚未开发商机无限的中国大陆保险市场。外资保险机构纷纷进入具有巨大潜力的中国保险市场。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2003年在世界金融论坛上说,目前已有34家外资保险经营机构获准在中国营业,此外还有19个国家和地区的112家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的14个城市设立了199个代表处,等待杀入中国保险市场。外资保险机构的大量涌入,给我国的保险监管能力提出了挑战。于是,如何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有效、适度的监管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本文试图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学、经济学理论依据进行阐述,比较借鉴发达国家对外资保险机构的监管实践经验,对我国的外资保险机构监管模式选择、具体内容等做一些有针对性的启示与借鉴,本文意图在于发现外资保险机构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所以在概括了我国外资保险监管实践后,重点剖析了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按照以下逻辑进行论述: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理论。该部分分两小点,首先概略阐述保险业监管的一般理论即监管通说“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均需监管,接着,根据外资保险机构进入我国后的实际情况分析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的特殊原因,此处遵循共性与个性、普通与一般的哲学原理,用保险业需监管理论的共性作为基础,再分析外资保险机构进入后对保险市场具体影响的个性,阐述对外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的理论。第二部分:发达国家外资保险机构监管比较与借鉴。该部分运用了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先简介发达国家的保险业监管制度,再在各国保险监管法律表象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抽象,得出当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监管模式即公示主义模式、规范主义模式、实体主义模式,并分析比较几种不同的监管模式及其利弊.最后,根据这些不同监管模式的利弊以及发达国家保险监管的侧重点,总结对我国的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启示与借鉴,为我国的外资保险机构监管寻找方向。第三部分:我国外资保险监管实践。该部分先回顾了我国外资保险机构发展历程,再分析现行法律制度中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具体规定。具体规定主要分析了两个方面:监管目标和监管原则、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实体内容,实体内容介绍了三个方面,一是外资保险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二是外资保险初胸的经营及财务监管、三是市场退出监管.该部分的写作意图在于寻找发现问题的靶子.第四部分:我国外资保险机构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剖析及对策思考。该部分是全文的重心,结冶咖入刚后我国保险业与国际保险接轨的实际需要对我国外资保险机构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思考对策,该部分以具体制度为对象但突出理论性.’着重分析了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市场准入法律问题、法律透明度问题、国民待遇问题、.偿付能力监管问题、保险市场国际化、自由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1.市场准入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中夕降险公司入市的区别太大,对外资保险市咖入市采取了过于严格的要求,外资保险机构入市的门槛大大高于了发达国家;另外,由于监管当局在入市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使得其在面对众多外资保险公司的入市申请时随意性很大.2.国民待遇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现行保险法律法规在赋予外资保险机构的权利能力时既有歧视性规定,也有‘超国民待遇”规定。3.法律透明度存在的问题:一是我国的保险监管体制缺乏透明度,二是我国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法律救济途径还缺乏应有的透明度.4.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由于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发展初期,保险监管水平相对刻氏,监管方式亦存在诸多缺陷,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的认定指标不成体系,责任准备金提取是否充足没有得到科学认定,资产认可程度缺少量化标准。5.保险市场国际化、自由化进程中的法律问题:千差万别的国别规则与国际协议及各国监管方式的差异会阻碍正在进行中的金融服务国际化进程。文章最后一部分即第五部分:结语.该部分主要对本文研究的重点进行总结以及说明未全面研究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