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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上的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尔曼法上的信托行为成分,经由判例学说形成的一种非典型物的担保制度。由于让与担保是一种担保权私的实行方式,游离于民事法律之外,所以其存在的合理性一直以来都倍受学界的质疑。其实,认可并接受一种法律制度,主要应该看其是否合乎社会目的性或现实需要性,而要想阐明这一点,较好的办法就是对这种法律制度进行功能的考察。本文即是以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及实证分析法学作为研究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功能的考察,以期说明这一非典型担保物权存在的价值以及将其进行成文化立法的必要性。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让与担保法律制度功能考察的基本内容和意义。功能是指系统作为其生存环境或更大系统的结构要素,以及系统内部的构成部分对环境以及系统本身所具有的职能和意义。功能分析方法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学分析方法,其随着法社会学的兴起被广泛运用于法律领域,这种分析方法主张将法律放入社会中加以研究,以揭示其在社会中的含义和功用。本文尝试性地借鉴了这一方法,并结合对功能这一概念的语义学分析,确定了对让与担保法律制度进行功能考察的基本内容。让与担保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物权,从其产生之日起就遭到了学界激烈的批判;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对于应否将让与担保规定于该法典物权编,学者们的意见也很不一致,反对之声尤烈。因此,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功能考察,明确其存在的价值,对于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构筑具有很大的理论意义。而且,我国近年来经济的巨大发展,也呼唤着像让与担保这样更富效率性的担保方式,所以对该制度的功能考察又具有了较大的实践意义。 第二部分:让与担保法律制度积极功能的考察。本文是从社会经济、比较、实证以及学理四个方面的视角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积极功能的考察的。从社会经济的视角,我们可以看到,让与担保具有扩大融资担保的范围、增加动产担保的用益功能、降低交易成本、阻却或削减交易第三人出现的可能性这四个方面的积极功能。在比较考察中,本文将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按揭和信托占有这四项制度进行了比较。通过让与担保与动产抵押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