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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的施行,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正式地建立起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我国立法明确将不动产囊括入该制度,对于今后维护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安全与秩序,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意义极其重大。然而,由于我国《物权法》目前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在法律体系上和程序上都存在缺陷,以至于难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因此,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缺陷,丰富物权法理论,同时为司法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方面的疑难问题提供解决的方案,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及形成,运用比较法的方法考察两大法系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不同规定,在此基础上详细论证了该制度的确立必要性及具体构成要件,并通过讨论其法律效果指出当前制度设计中的待完善之处,最后就该制度未来的立法完善提出建议。正文共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对善意取得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概述。首先介绍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概念,即在不动产交易领域,作为物权受让人的第三人信赖登记而与作为无权处分人的让与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交易,并且该转让的不动产已经登记于第三人名下,善意第三人因而终局性确定地取得不动产物权,不受真实权利人的追夺。紧接着从制度史的角度讨论了该制度的形成过程,并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第二部分论证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不动产的占有人、有偿受让、已作不动产权利的变更登记、受让人须为善意四个要件。其次,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进行探讨,分别从物权效果、债权效果以及法律适用的排除情形三个角度逐一分析。第三部分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规定还存在以下缺陷:善意第三人之“善意”尺度缺失、不动产登记缺乏完善的制度体系、原权利人利益的保护缺乏高效的法律救济、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应置于同一规定中。第四部分探讨了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完善。通过分析当前我国《物权法》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提出了未来立法完善的建议:应当对第三人之善意确立更为明确严格的标准、应建立完整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应当完善对原权利人的救济措施、将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分而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