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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是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的保险产品,属于健康保险的一种。它是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为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出现在美国,80年代在德国和法国出现,随后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2000年4月日本正式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计划。虽然这一险种出现较晚,但发展速度却较快,逐渐为众多国家和人民所接受,目前已成为一些国家健康保险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2000年我国已经全面进入老龄化社会,作为世界人口第一大国,我国的老龄化形势非常严峻。由于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老年人在生病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的照料和护理问题已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在此背景下,社会对长期护理有巨大的需求,但目前我国经济尚处于发展中国家水平,人均收入较低,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体系尚不完善,因而长期护理市场面临一个资金短缺的问题。长期护理保险也是长期护理市场筹资方式的一种,但由于社会医疗保险体系的不完善,还不具备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强制性社会保险的条件。因此目前我国发展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以探索为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长期护理保险以商业性保险的模式来加以推广,即由保险公司自行开发产品、销售。同时加强社会公众对老龄化社会、长期护理保险的认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将长期护理保险逐步纳入到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本文的篇章结构为:第1章为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论探讨,主要从长期护理保险的界定、主要利益和重要条款出发,介绍长期护理保险的大致形态。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健康保险的类别,与其他健康保险不同之处在于仅仅针对被保险人的护理需求而产生,主要责任在于对护理费用的补偿,同时具有长期性,费用也较高。第2章结合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论和我国实际情况,分析目前我国开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必要性。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中老年人对护理的需求逐步加大,但是家庭结构的小型化却导致由家人看护越来越困难,这样势必导致专业护理的发展;另一方面,不断上升的护理费用和人均收入低的国情形成了矛盾,国家无法通过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完全解决护理资金的短缺。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作为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筹资方式的一种,应当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3章介绍了国外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情况,并专门介绍了最具代表性的美国和德国、日本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美国从一开始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现已成为美国老年健康保险市场上最受欢迎的一种产品。由于建制理念的不同,德国、日本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了强制性社会保险体系中,虽然在具体操作方式上有所不同,但均呈现社会保险的特点。通过对国外不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讨论,并加以比较评价,再结合我国目前国情,笔者认为,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推动十分重要,可从法律法规的建立、税收优惠、筹资方式等方面进行完善;另一方面,由于涉及到护理机构,相关护理制度环境的健全也对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第4章在前面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论探讨、国内外实际情况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发展我国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的一些构想和思路。从现状来看,目前我国一些寿险公司及专业健康险公司已经推出长期护理保险,险种形态也包括单一的和复杂的、主险形式和附加险形式,但问题也存在。由于我国国情制约,政策及市场环境不完善,保险公司的风险控制技术不够,社会公众对老龄化、长期护理保险认识不够,导致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供求两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充分发挥政府的力量,规范法律法规、政策环境,为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提供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为员工投保;其次保险公司要走专业化经营道路,应当加强同护理机构的专业化合作,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的产品形态和对投保人的服务;护理等级的划分应当更具科学性、统一性,规范的划分标准需要尽快制定。从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来看,随着相关制度和配套设施的建立,社会公众对老龄化社会、长期护理保险认识的提高,可以逐步在社会医疗保险体系中加入长期护理保险。可先考虑经济较发达、配套制度较完善、公众意识较高的地区,采用政府、企业、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的模式,以此增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覆盖面,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