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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技术作为一项极有可能颠覆传统制造业生产模式的革命性新型技术,近年来在国内外备受关注。一方面3D打印技术正在改变集中化、规模化的传统生产方式,另一方面该技术也使制造侵权产品更加容易,由此引发更多的知识产权纠纷。在英国和美国等3D打印技术先进和版权保护程度较为完善的国家,已经出现了关于3D打印侵权纠纷。我国虽然还未出现有关的纠纷,但是3D打印在我国发展迅猛,在不远的将来很有可能发生,并且在著作权领域更加普遍。由于3D打印技术是新型的技术,我国法学界对该技术所引发的著作权问题研究较少。我国现行著作权制度对3D打印过程中涉及的作品版权性和作品类型无明确的规定以及对“异维复制”态度模糊等问题。对此本文结合3D打印的过程,希望明确我国著作权法中复制权的范围,尤其是对合理使用做出一定的限制。完善我国著作权制度,以便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从而也能更好的促进3D打印技术的发展。第一部分论述了3D打印技术的分类和原理以及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前景。同时较为详细的说明了3D打印流程,具体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数据源(该阶段又可细分为模型设计与切片阶段)、打印、后期加工。其中数据源的获取又有3种方式。上述每种获取数据源的方式,都会影响到著作权客体的定性。第二部分论述了3D打印技术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带来的问题。分别涉及著作权的客体、内容以及权利限制。首先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3D数据模型和3D打印物的客体类型,且根据3D打印流程不同,3D数据模型和3D打印物的客体定性也不同。其次,3D打印涉及最多的就是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而我国著作权制度对“异维复制”的态度模糊。最后,3D打印对著作权制度冲击最大的就是私人复制问题。第三部分论述了著作权法下的3D打印客体定性分析。首先在独创性的视角下分析了3D数字模型的版权性和作品类型。其次对3D打印物与3D数字模型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最后引入美国“可分离性理论”界定实用艺术品。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著作权制度的意见。首先应当适当拓宽复制权范围,将“异维复制”纳入复制范围;其次引入合理性使用的四个判断标准;最后引入CC知识共享协议和版权补偿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