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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世界是全球化的世界,任何事务都被打上了这一鲜明的时代烙印,而且,由于科技的飞速发展,许多传统的思路已经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包括立法的思路。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金融创新浪潮席卷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引发了金融业的一场革命。目前,这股创新浪潮仍旧持续着,并且有加速的趋势。金融创新从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三个方面,深刻地改变了金融市场的结构,而金融市场结构的变迁又对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监管方式和监管内容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并促进了金融监管自身的创新,以适应变化了的金融市场结构。笔者作为一线执法人员,多年来一直从事打击金融领域犯罪活动,对我国现行金融监管制度已经不适应全球化浪潮下的金融混业经营状况的弊端深有感触。本文欲通过法理学和经济学的分析,针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方面比较重要的几个问题,提出加以完善的若干构思。论文首先从分析金融混业经营监管问题的取向和概念入手,笔者通过对国际上几种典型的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的比较,力求对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随后论文对我国混业经营发展趋势及其监管模式选择的法律问题做了进一步的探讨,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模式及机构如何设置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个人的设想。接着通过对国际上几种典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比较分析,侧重于把握其发展趋势和特点,探讨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最后,通过对国际上几种典型的基金监管制度的比较,把握其发展趋势和特点,探讨对我国基金监管制度特别是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立法的展望。期望通过这样的探讨,就一些我国目前在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问题,根据自己日常的研究和业务实践,提出一些粗浅的见解,希望能为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