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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以公司为规制对象的公司法也日渐显现其重要性。公司法是属于以管制为主的强行法还是以自治为主的任意法?理论界对公司法的性质的认识并不统一,即使形成一致的观点,对于如何界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如何界分、配置、适用公司法中的这两种规范已成为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的关键。本文选取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作为研究对象,运用经济分析、系统分析、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从分析法律规范这一法学中最基础的概念入手,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本文包括引言和正文两部分。引言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方法做了一番阐述,并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正文分为以下五章:第一章为公司法规范体系概述,主要论述了公司法的性质和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正当性。目前理论界关于公司法的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强制法理论、任意性法理论和综合说。笔者赞同综合说,因为公司法是私法,应当具有任意性,但公司制度发展到今天,公司已不完全是私主体,具有社会性,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介入,因此公司法应当既具有任意性,也具有强制性,但应以任意性为主。公司法的强制性体现为强制性公司法规范,虽然强制性规范数量比较少,但有其存在的正当意义。在确认了公司法性质的基础上,本章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存在的正当性作了进一步的阐述。第二章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概说。本章首先从公司法规范的上位概念法律规范入手,简单论述了法律规范的概念、逻辑结构和分类,根据主体是否可以通过自己的意志来适用法律规范,可以将公司法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本文的论述正是建立在这个分类基础之上的,并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进行了界定、分类,并着重论述了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第三章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存在范围。本章旨在论证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在公司法中的配置原则和存在范围。首先论述了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配置原则,即哪些规范应设定为强制性规范。其次,在这个原则的指导下,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存在范围进行了实证分析。第四章为公司法强制性司法识别。在司法过程中,如何识别强制性规范,已经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难题。本章在总结国内外学者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识别强制性规范时,应充分考量立法所使用的语言、公司的类型、规范的类型和规范的适用范围。在一些模糊地带,还可能要考量立法目的、价值取向等因素。第五章为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立法现状和建议。本章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应当设置为任意性规范的内容设置为强制性规范以及规范本身的矛盾和不统一等,并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基于以上论证,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公司法是自治与强制的结合,公司法的强制性体现为强制性规范,而强制性规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根据法律规范的基础原理,适用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强制性规范往往伴随着法律的制裁,因此确认强制性规范的存在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重要的。在界分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的性质、规范本身的性质、适用于公司内部还是涉及到公司外部等因素,并在这些分类原则的指导下对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一般配置领域进行系统的梳理。本文针对目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希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对我国的公司立法和实践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