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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范围内建立国际统一的管辖权规则和国家问相互承认和执行的法院判决机制一直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奋斗目标。2005年6月30日在海牙通过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作为此目标的最新成果,是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际间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虽然与最初设想的普遍的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相比,现行公约只是一个“小”公约:仅以选择法院协议作为唯一的管辖权根据,不可否认的是,管辖权制度的设置使《公约》具有了重要意义: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实现判决在缔约国境内之间自由流动的价值目标,进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顺利进行。作为《公约》的基础,管辖权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由于我国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持续性发展,我国对一项全球性判决承认与执行公约的要求将会日益显现出来。而我国能否批准公约则需要对公约的内容进行全面、深入地分析。管辖权规则是本公约中最基础的规则,也是作为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本文对公约所确定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管辖权规则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将我国现有的管辖权规则与公约相关内容进行比较,以考查在管辖权规则方面公约与我国法律规定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的冲突,从而对我国批准该公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本文除引言与结论外,由五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是“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简介”。本章中对选择法院协议制度进行了简要的说明。首先对《公约》的制定背景做了简要介绍,分析本公约的性质、目的,指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管辖权理论中的公平理论是其形成的两个重要理论基础,然后引出该公约的管辖权规则。
第二部分是“《公约》的管辖权基础: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之所以在管辖权上具有较大的确定性和预见性,很大程度是因为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作为公约管辖权的基础。本章主要介绍了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概念及有效要件,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效力以及其独立性。
第三部分为“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本章对公约中被选择法院的管辖权的基本内容进行了分析。首先对公约赋予被选择法院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说明,以分析公约的管辖权基础,然后对公约对其他法院管辖权的排除进行了阐述,主要包括不方便法院和未决诉讼理论,这也是对被选择法院管辖权的保证;最后主要分析了公约的例外与不适用。
第四部分为“对未被选择法院管辖权的排除”。对公约所要求的未被选择法院管辖权的排除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其中涉及未被选择法院的义务概括、管辖权排除中的有关当事人、管辖权排除的方式,本章是对第一个核心条款得以顺利实施的制度性保障。
第五部分是结合我国的现行立法,比较我国管辖权相关立法和公约之间的异同,分析两者之间的差异,说明了虽然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我国可以通过借助公约中的某些规定以及修改我国法律中不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定的方式来消除二者之的差别。就协议管辖方面分析来看,我国相关立法及立法宗旨和公约之间是没有实质性的冲突,从而说明我国在批准公约上是具有可行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