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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会规则是起源于英美法的关于忠实义务的具体原则之一,且为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所引进。但是由于该条文规定的比较简单,对很多问题,诸如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公司机会规则的合理利用情形等,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评判标准,导致公司机会规则的司法适用中出现很多困难。因此,进一步厘清这些问题对公司机会规则在我国的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司法实践入手,对2006年至2016年的公司机会案件进行梳理统计,针对公司机会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讨论分析。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2006年至2016年公司机会规则案件的统计分析,介绍了案件的来源与案件的基本情况,并且对搜集的案例进行简单的概括分析,将司法实践中的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简单汇总,初步梳理和分析了我国公司机会规则案件的司法裁判现状,概括性地了解和把握了目前公司机会规则案件的整体审判方向。第二章至第四章均在第一章的基础上展开,围绕第一章中总结的司法实践中现存的问题展开分析与讨论。第二章对公司机会规则的义务主体进行分析,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监事、部门经理、控股股东等篡夺公司机会的情形,分别分析这些主体是否应成为公司机会规则约束的义务主体。第三章围绕公司机会的认定标准展开分析,在认定标准上参考英美判例法中认定的原则及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结合我国目前司法裁判现状,尝试提出我国司法裁判中可以参考适用的认定标准。第四章主要考察了公司机会规则的抗辩事由,即董事等可以合理利用公司机会的情形,对实践中常出现的公司不能和公司同意两个事由有针对地进行分析。因为公司机会规则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司法实践缺乏统一的审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公司机会规则的司法适用。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的中不同法院审判思路的汇总,结合目前已有的理论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结合,以期探讨出较为合理的公司机会案件裁判准则,丰富我国公司机会规则的理论,为今后公司机会案件的审判提供参考与方向。